|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43 | 生成日期: | 2024-08-16 | 
| 文 号: | 关键字: | 统计,数据,草原,工作,林业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成立林草系统统计领导小组的通知 |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6 09: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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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股室、场站: 根据《白银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防治统计造假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防治统计造假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甘林规函【2024】302号),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成立全县林业系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全县林草系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附件3:靖远县林业草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附件1: 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统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辛海宏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金海龙 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良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星业 党组成员、退耕办主任 张 雷 党组成员、小坪山林场场长 赵德贵 哈思山林场场长 成 员:张 晶 木材检查站站长 胡金明 公益林办主任 李振江 林检站站长 吴 明 种苗站站长 马 杰 草原站站长 强少敏 技术站副站长 刘振宝 草原股负责人 牛 伟 生态建设股股长 吴登俊 三北站负责人 滕国徽 办公室负责人 张永霞 财务室负责人 附件2: 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林业和草原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林业和草原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靖远县林草系统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为: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建成从上到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其责任为:研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所分管的股室、场站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工作全流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六条 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为:结合林业草原工作实际,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如实采集、处理、审核、按时提报统计资料。各股室之间提供的统计资料,提供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责任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接收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答复和处理。统计资料接收方负有审核管理责任,其责任为:认真审核统计资料逻辑关系,如实汇总统计资料:如审核统计资料中发现存在数据质量问题,不得擅自修改统计资料,应当如实将问题和意见反馈统计资料提供方。 第七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靖远县林业草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工作程序,加强林业草原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林业草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的以获取和使用林业草原统计数据信息为目标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实行全流程质量控制,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进行管理,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与传播、分析研究。 第四条 对林业草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总责;统计工作负责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和指导监督;局属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各股室、场站要加强林业草原统计调查制度方法的规范管理,严格实施经国家统计局、地方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林业草原统计调查项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林业草原统计数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靖远县林草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压紧压实统计责任,强化统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数据采集。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服务指导,督促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填报统计报表并指导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了解数据采集进度,并对接收数据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数值间逻辑关系、计量单位等进行审核。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衔接,避免数出多门。经核实发现数据不完整或填报错误的,应退回补充或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第七条 数据处理 (一)数据审核、处理。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采用统计信息调查系统或规定的软件,对数据汇总结果进行审核,保证数据的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保证数据协调匹配、趋势合理。统计报表需经填报人、审核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统计报表数据审核过程中,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的疑点和问题,如属数据差错或填报错误,应按规定及时退回,核实修正后重新上报。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迹,并有相关说明。 (二)数据加工。严格按照数据加工处理流程和工作责任制度组织指导、处理和加工基础数据,及时生成统计报表,按时完成统计任务及各项分析工作。当统计标准、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时,依据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协调性,并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对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形式的统计数据资料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 第八条 数据评估健全和完善指标评估办法,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项数据进行评估,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逻辑性和衔接性,并与其他业务单位或部门联合开展数据会审、数据比对工作。针对评估中发现数据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趋势性异常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数据公布与传播 (一)数据公布、传播。健全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机制。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的主要统计数据。拓宽数据发布与传播渠道注重新媒体的开发利用。主要统计数据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统计出版物、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及时更新、加载最新可公开的综合性数据。 (二)数据解读与舆情应对。做好发布指标数据的解读,包括数据的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保证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便捷使用数据。数据公布后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及时回应数据咨询和社会关切。 第十条 分析研究 (一)分析题目确定。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林草事业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特别是林业草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情况和趋势性、苗头性问题,确定统计分析题目,发挥为领导决策和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的作用。 (二)研究分析。综合利用统计数据和其他来源数据,运用各类分析工具和方法,深度挖掘统计数据,预测预判林业草原发展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建议,撰写观点清晰、结论明确、对策务实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