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车司机投诉处理工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货车司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受理、调查、处理货车司机对交通运输管理服务、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事项。
第三条 投诉处理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的原则,确保投诉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投诉渠道与受理范围
第四条 投诉渠道:
1.电话受理: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或本单位公布的投诉电话;
2.网络平台:通过政府网站、政务App、电子邮箱等线上渠道提交;
3.现场受理:本单位政务服务窗口或执法站点现场登记;
4.信函受理:书面信件邮寄至本单位指定地址。
第五条 受理范围:
1.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异议的投诉;
2.对行业管理政策执行不公的投诉;
3.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效率等问题的投诉;
4.其他涉及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
第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
1.匿名投诉且无法核实内容的;
2.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行政复议的;
3.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4.投诉事项无具体事实依据或证据的。
第三章 处理流程与时限
第七条 受理登记
1.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并填写《货车司机投诉事项登记单》;
2.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八条 调查处理
1.投诉事项转交业务部门或股室调查,一般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事项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2.调查需客观公正,通过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现场核查等方式查明事实;
3.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反馈与归档
1.处理结果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
2.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结的投诉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投诉接收、分派、督办及归档;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或股室负责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股负责审核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投诉处理满意度回访机制,定期抽查回访,满意度纳入股室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季度汇总分析投诉热点问题,提出行业管理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对处理投诉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