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2013)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须明确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内容。经营者应自办理登记手续或设立服务网点之日起60日内,向靖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3.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应商业保险;(二)经营者应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三)严禁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一)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方式、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信息。(二)租赁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经营管理档案,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三)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完备。(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向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二)存在未按规定备案、车辆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未建立经营管理档案或未按规定明示服务信息等情形的,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三)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或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按非法营运依法处罚。各租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