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9 | 生成日期: | 2023-09-11 |
文 号: | 关键字: | 赌博,赌场,开设,组织,犯罪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2023)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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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定罪量刑 注:开设赌场行为有情节轻重之别,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才触犯刑法。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诸要素,包括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和社会影响等,以判断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 但具体的立案定罪标准,相关的几个解释并没有明确,不过广东省公检法《》,借鉴了2005年赌博解释中关于聚众赌博的标准,明确了开设赌场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参考: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行为方式 第一种现实中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 第二种网上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三种"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 第四种线下或线上开设赌场组织跨境赌博的。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第五种赌博共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一)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额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二)赌博机类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三)跨境赌博共犯的认定 1.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2.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3.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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