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56 | 生成日期: | 2024-03-22 |
文 号: | 关键字: | 种植,毒品,植物,罂粟,处罚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22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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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我县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杜绝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问题的发生,确保我县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的实现,为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甘肃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论种植数量多少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对种植者均依法查处,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二、坚决打击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和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及抗拒铲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情节将处以治安处罚、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免除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或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包庇、纵容、袒护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人员或为其通风报信、开脱罪责、充当保护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希望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和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者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和检举、揭发他人非法种植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继续非法种植的,坚决予以从重惩处;对打击报复禁种铲毒工作人员、检举人员和证人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四、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拨打靖远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0943-110;0943-5968029),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并依照《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五、根据《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10000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1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查获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查获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查获5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10000株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六、附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此通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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