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及河道管理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筛金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采砂筛金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实施以下非法采砂、非法筛金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使用林草地许可,擅自开展采砂、筛金作业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开采量,违规进行采砂、筛金的。
(三)在河道禁采区、禁采期内实施采砂、采金的;实施无证取水、私接取水、擅自凿井取水行为的。
(四)假借河道清淤疏浚、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等名义变相进行非法采砂、非法筛金的。
(五)使用非法设备、违规工具进行采砂、筛金,破坏河道堤岸、河床地貌及水生态环境的。
(六)运输、收购、储存、销售非法开采的砂石、矿砂,为非法采砂筛金提供设备、场地、运输等便利条件的。
三、整治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及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在山体、河道以及其他地块内非法采砂筛金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处置:
(一)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封、扣押非法作业设备、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限期整改、修复受损生态。
(二)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对造成生态破坏、影响行洪安全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四)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寻衅滋事,甚至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对参与、包庇、纵容非法采砂筛金行为的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非法采砂筛金设备、设施、作业点须立即自行拆除、撤离、清理,停止一切违法活动。
2.对拒不停止、顶风作案、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县广大群众、企业、社会组织应自觉遵守河道及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全县河湖健康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五、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砂筛金线索,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靖远县公安局)
0943-6121731(靖远县水务局)
0943-6122422(靖远县自然资源局)
0943-6122217(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
0943-6120805(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8日
一审:王馨婕
二审:滕爱琴
三审:冯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