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北寺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北寺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6〕41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8〕123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靖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北寺门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靖政办发〔2019〕78号)及《关于靖远县北寺门片区、武家滩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靖政发〔2025〕34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北寺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陈守信、吴朝阳、王维富、赵斌(赵宝玉、赵宝德、赵宝忠)所属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工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靖远县北寺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靖远县北寺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陈守信、吴朝阳、王维富、赵斌(赵宝玉、赵宝德、赵宝忠)房屋及土地

三、征收主体:靖远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靖远县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六、征收及协议签订期限: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0日

七、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公告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等类似、相似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限期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943-6128415。

特此公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