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向申请人刘晨翰送达靖政复决字〔2025〕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向申请人刘晨翰送达靖政复决字〔2025〕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刘晨翰:

你不服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7月8日作出靖政复决字〔2025〕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5年7月8日按照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交付邮寄,因你拒绝签收,该邮件于2025年7月14日已退回本机关(快递单号:1312836530424),后多次拨打你电话未能接通。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靖政复决字〔2025〕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维持被申请人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本行政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