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毕岩顺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通报

关于对毕岩顺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通报

毕岩顺,男,汉族,靖远县乌兰镇人,中职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042120040824XXXX, 2024年3月被批准入伍。毕岩顺到部队后怕苦怕累,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以口头、书面形式提出离队申请,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服役。经反复教育劝导,其仍一意孤行,坚持拒服兵役,被所在部队除名并退回原籍。

毕岩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相关规定,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毕岩顺实施如下处罚措施:

(1)将毕岩顺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失信信息上传至国家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平台;

(2)在毕岩顺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3)不得将毕岩顺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4)两年内不得为毕岩顺办理升(复)学手续;

(5)不得为毕岩顺办理兵役相关业务;

(6)取消毕岩顺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对其处以靖远县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51384元一次性罚款,限1个月内缴清,所罚款项上交县财政;

(7)将毕岩顺拒服兵役行为通过县政府网站、县级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并纳入征兵政策宣讲反面典型案例。

以上措施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立即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