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北寺门片区(二期)范围内城建委6号楼等5栋家属楼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8〕123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北寺门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9〕78号)及《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北寺门片区范围内城建委6号楼等5栋家属楼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靖政办发〔2024〕6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北寺门片区(二期)范围内城建委6号楼等5栋家属楼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工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北寺门片区(二期)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城建委6号家属楼、城建委7号家属楼、城建委9号家属楼、城建委10号家属楼、人民安居楼。

三、征收主体:靖远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六、征收及协议签订期限: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

七、其他事项

决定将征迁户所属被征收房屋可置换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的征迁户搬迁费、住改商房屋租赁补偿费(一年)、装修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基本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楼层差价补偿费全部依征迁户所选安置点安置房成本价折合安置房面积;出让土地按征迁户原所缴资金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及临时过渡补助费(一年)是否折合安置房面积由征迁户自行决定;所选安置房超出可置换面积加折合面积部分以所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缴纳房款。

安置点为靖乐家苑6#、7#、新城小区四期3#、5#、顺鑫嘉园3#棚改安置房,安置房选取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方式进行。

被征收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所选安置点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选取最大户型;被征收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110㎡的,只能选取110㎡以上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可置换面积不足110㎡的,不得选取靖乐家苑安置点最大户型,选取其他安置点户型及大小由征迁户自行确定。

其他征迁政策参照《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北寺门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9〕78号)文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公告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等类似、相似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限期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办公地点:靖远县棚户区改造北寺门片区(二期)征迁服务点

联系方式:0943-6128415

特此公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