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07 生成日期: 2024-03-26
文       号: 靖政办发〔2024〕27 号 关键字: 租房,保,项目,部门,建设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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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JSS-2024Z-29001

靖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8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保租房项目的认定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为解决我县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支援帮扶人员为重点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户型、低租金,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且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型住房。

第四条  保租房工作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理性分析、综合研判市场需求、债务风险、库存化解等因素,坚持“供需平衡、量力而行”原则,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确保实现保租房发挥房尽其能的作用。  

第五条  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县保租房的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全县保租房规划建设管理、项目认定、政策兑现、监督管理、协调调度等工作;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工业(产业)园区、商业聚集区、学校周边、电商聚集区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二)产权清晰保租房建设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业住房项目,应在住建部门办结登记备案变更(调整为保租房)手续。

(三)户型面积保租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按照“保基本”原则,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面积70平方米左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项目面积60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开工、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租房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四)建设标准保租房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类项目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消防、排水、供电、安全等相关要求。

(五)配套设施保租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酌情合理配套停车、娱乐、餐饮等商业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本方案发布前已经列入保租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租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本方案发布后,对于新建类、改建类保租房项目,原则上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保租房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租房的筹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

(二)保租房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或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

(三)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保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允许将存量房屋和闲置低效的非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租房。非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

(四)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租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认定为保租房:

(一)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四)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五)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六)产权人不同意作为保租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租房的认定由保租房的实施单位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县住建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听取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设计方案、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等。形成联审意见后,由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租房项目库,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列入国家重大项目库。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续办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保租房年度计划包括保租房拟新筹集数量,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科学需求确定下年度保租房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待国家省市计划下达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保租房的应当向县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租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备注:包括房屋所有信息资料)

(二)申请人身份材料;属于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材料,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材料。

(三)不动产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申请人不是产权人的,还应当提交与产权人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人同意项目用作保租房的书面意见。

(四)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的身份材料及同意项目用作保租房的书面意见。

(五)属于已建成的,应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属于新建、在建项目的,应当提交房屋质量安全备案等符合住用安全条件的佐证材料;属于计划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应提供建设方案。

(六)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计划组织实施、运营期内不改变用途等。

第十三条  已建成在建的保租房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并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住建部门提交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审认定。

(四)经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审查认定为合格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第十四条 新建(包括改扩建)的保租房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并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住建部门提交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区域总体规划、保租房发展计划、项目地块的现状条件等统筹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后报本级政府同意。

(四)经县政府同意项目实施的,由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第十五条  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申请人应当与县住建部门签订保租房建设运营管理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其建设内容、运营管理、时间期限、政策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运营期届满前6个月,保租房项目的产权人、运营单位可以申请继续作为保租房,申请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经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格的项目,由县住建部门重新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七条 保租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只租不售。运营期限内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

第十八条  经认定为保租房的项目,由县住建部门纳入保租房计划管理,建立项目库,并将项目清单抄送相关部门。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可享受相应土地、税收、金融、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当年度保租房建设及实现政策功能情况,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人员认定

第二十条  保租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该在我县就业、居住或持有我县范围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靖远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五)在我县范围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租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将保租房投入运营管理前30天,将保租房租金价格报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保租房租金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经审核认定后的保租房价格信息表应在保租房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保租房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保租房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保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租房正常使用。运营单位应确保保租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保租房的根本属性,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介入和提供保租房的租赁经纪业务。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租房运营期满或因特殊原因退出保租房序列的,保租房实施单位应提前6个月向县住建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审核通过,由住建部门发布退出公示公告。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妥善安置租住人员。

第二十六条  退出保租房的项目房屋,由住建部门收回项目认定书,告知运营管理单位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退出的房源可以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或恢复原状。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视为自动退出保租房。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保租房项目,产权人、运营单位应向县住建部门申请退出,由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安排县住建部门注销项目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 保租房产权人、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县住建部门注销(撤销)保租房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租房的,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二)建成后的保租房用于非保租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私自出租保租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四)擅自改变保租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五)保租房运营期间未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靖远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租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租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保租房实施意

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我县保租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妥善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靖远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晓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苗晓青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路承坤    县政府办主任

唐夫全    县住建局局长  

顾秉森    县发改局局长

罗爱民    县财政局局长

张小军    县审计局局长

魏邦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万恒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林璞    县国资中心主任

      李海春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主任

      胡广恩    乌兰镇党委书记

      王  益    城投公司董事长

     郭长征    城投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唐夫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项目认定材料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审核,督促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召集领导小组会议或者专家论证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不再另行发文。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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