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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权益,个人和企业均可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甘快办APP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下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同时可在甘肃政务服务网个人中心查看下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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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22年9月5日起,所有银行和开发企业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可以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登录该平台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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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和企业无论在线下窗口还是网上申请办理的业务,均可通过登录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进入信息查询界面,然后再进入“不动产办理进度查询”即可查询到已办理业务进度。如显示在发证环节即可前往不动产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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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因遗失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补发的,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先行到登记大厅发证窗口申请办理遗失声明,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经权利人申请,依法为申请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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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6.3.3: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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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载的使用期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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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 、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 、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 、异议登记; 7 、更正登记; 8 、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答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答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的法定依据为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答
(1)验收申请(包括申请表);(2)竣工图;(3)建设项目批准的相关前期审批材料;(4)《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测量成果报告书》。
答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大于1000万元的,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并且不低于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具体时间进行分期缴纳。
答
矿业权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矿业权管理科会同矿服中心组成抽签小组从数据库中随机选择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局相关科室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确认,评估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