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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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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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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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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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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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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 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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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到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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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须经军地相关部门协调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地方,从第二年起才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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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月1日起,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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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人员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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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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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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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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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从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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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