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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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国粮食总产量为31个省(区、市)夏粮、早稻和秋粮产量的总和。粮食产量统计调查采取主要品种抽样调查、小品种典型调查或全面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对象包括地块和生产经营单位。 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由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抽样调查组成。以省为总体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在国家调查县(市)中进行。运用遥感影像,采取空间抽样技术在全国共抽取1万多个样本村,每个样本村抽取3个面积约60亩的样方地块。调查时节,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调查人员和辅助调查员对样方地块内及其压盖的所有自然地块中开展播种面积抽样调查。各调查总队根据调查基础数据推算出各地区粮食播种面积。 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调查是采用实割实测方法,在抽取的面积调查地块中进行。各调查村对相应粮食品种种植地块逐块进行踏田估产、排队,抽选一定数量样本地块做出标记。按照制度要求在每个自然地块抽选3—5个10平方尺的小样方。待收获时各县级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在抽中地块中进行放样,割取样本,再通过脱粒、晾晒、测水杂、称重、核定割拉打损失等环节,计算出地块单产。各调查总队根据地块单产推算各地区单产。
答:指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全部粮食数量。粮食按收获季节分为夏收粮食、早稻和秋收粮食;按作物品种分为谷物、豆类和薯类;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其它谷物(如谷子、高粱、大麦、燕麦、荞麦等);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等;薯类中包括马铃薯、甘薯。这个统计含义和人们习惯上说的“粮食”往往不太一样,在使用粮食产量统计数据时要特别注意。 在粮食生产量的计算上,谷物、豆类一律按脱粒、晒干后的原粮计算产量;薯类则以鲜薯20%重量折算产量。粮食产量的标准计量单位通常为公斤、吨。人们习惯上用的“市斤”与公斤的换算关系是1公斤=2市斤。
答:有关农村基本情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增加值、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价格等情况的指标数据可通过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以及《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查年鉴》等出版物进行查询。
答:农业统计范围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企业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军马场及农业科研机构。
答:根据《统计法》《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国家统计局在官方网站设立“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http://www.stats.gov.cn/tjfw/sxqygs/gsxx/),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
答:涉外调查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请您参考我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http://www.stats.gov.cn/tjgz/xzsp/)或参考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https://swdc.stats.gov.cn)。
答: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答:目前,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有下列专门的规定和要求:   (1)中介机构如果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应当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开展涉外社会调查应当事前报经审批。   (2)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真实地通过互联网自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送统计资料。   (3)《统计法》规定,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上述三项规定外,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专门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作出规定。
答:目前,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三条渠道:一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10-68512113;二是将举报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fgjc@stats.gov.cn;三是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违法举报”(http://www.stats.gov.cn/tjfw/tsjb/)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答: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这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栏目查找,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tjfl/。
目前,统计中所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具体划分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问:近年来“三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答:“三新”是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积极推进“三新”统计调查工作。   1. 建立“三新”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对其中符合“三新”特征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等相关分类,于2018年8月制定并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8/t20180827_1619266.html)。   2. 完善“三新”统计监测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6年,国家统计局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专项统计报表制度》。2017年,进一步充实“三新”统计内容,改进重点领域统计调查,形成《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行)》。此后,国家统计局根据“三新”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逐年对监测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3. 开展“三新”统计分析。依据“三新”统计监测制度,国家统计局陆续测算和发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交易等重点领域主要数据,对国家、地区“三新”经济发展态势和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研究制定了“三新”经济增加值核算办法和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测算方法,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增加值核算方法》,按时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问:如何查询某一单位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答:1. 查询渠道。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分类内容。   链接地址: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905/t20190521_1666107.html;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905/t20190522_1666232.html。   2. 使用指导。划分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需要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活动来确定。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活动的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次按全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的份额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如,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活动按照营业收入判断;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批发零售活动按照毛利判断。如实业投资公司可能从事某种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等多项活动,则要按照增加值最高的一项的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归属。
问:请问统计上如何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      答:1. 查询渠道。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2. 使用指导。通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指标判定企业的大中小微,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即把握两点判断原则:一是按照是否符合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符合前者就不再对是否符合后者进行判断;二是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判断指标,只要有一项符合某类型企业,就判定为此类型企业。
问:什么是“四上”企业?   答:“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