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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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为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取得实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对围垦河湖、非法侵占水域岸线、非法采砂、乱扔乱堆垃圾、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等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依据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水利部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水河湖﹝2018﹞243号)明确,河长制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交办、督办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因干旱、冰冻等极端天气造成水源水量不足、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季节性水量不足或临时断水;或因雨季浑浊等造成水质偶尔不好,在此期间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等采取送水车送水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只要符合《准则》要求,均可视为饮水有保障。
无论采取一种还是多种供水方式,只需统计或测算能供给用水户符合《准则》水量要求的天数,再除以一年的总天数所得到的比值,即供水保证率。
定时供水用水户的水量评价应以单位周期内的供水量(或用水户储水量)与实际供水人口的比值进行测算,计算得到水量,就可依据标准评价水量是否达标。 在水量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用水户问询情况,根据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计算得到供水保证率,就可依据标准评价供水保证率是否达标。
考虑到节约用水和节省能源的需要,农村供水可以是定时供水或分时供水。定时供水或分时供水时,用水户家中有储水蓄水设施,通过储水可以满足《准则》要求,都可视为饮水有保障。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或者用水户到集中供水点等取水,只要人力取水往返时间或取,水距离符合《准则》规定(牧区可以适当放宽),都可视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