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答
民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和谐为目标,依法对与人民群众利益最为密切的民生资金、项目和政策进行的审计监督。民生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维护人民利益,确保政策要求、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民生项目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推动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答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既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其他各类审计统筹实施。审计机关通过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揭示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发展中的创新举措和取得的成效,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促进政令畅通和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问
答
审前调查是审前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下发审计通知书之前,就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重点,到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一项活动。通过审前调查可以总体把握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大致情况,为制定好审计实施方案,做到心中有数,为确定此次审计工作的重点、范围、内容等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进而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答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答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答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答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答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通过。
答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答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财政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越权和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支;虚报支出,乱支乱用财政资金;财税机关多提留各种分成,侵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9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做出处理。与原《审计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49条,明确了处理措施的种类,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机关的处理权。
答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②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算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④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答
1、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答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答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