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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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无需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但由法律援助律师代交的案件受理费等由受援人自行承担。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在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提交复议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按统一格式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房屋拆迁裁决案,加装电梯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告知书。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但录用除外; (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
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优点。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证的效力,就是公证的效用,足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 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1.公证按其使用的地域不同划分,分为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种。 2.按公证对象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法律事件;证明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实;强制执行证明等。
1.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 、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2.继承权公证: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 、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3.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4.出生公证: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白底两寸照片三张   5.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6.工作经历公证: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履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政职务任命文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