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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信息平台)(http://www.aqsc.org/)“农业标准查询”栏目,免费查询和下载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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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19〕87号),要求各地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历史文化传承等,优化村庄布局。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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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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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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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205亿元,按照因数法测算切块到省,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等。具体补贴标准可咨询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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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生猪屠宰违法成本。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货值金额30倍。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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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各项制度措施正确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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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对防止和减少动物疫情蔓延具有重要作用。对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疫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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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此次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的要求,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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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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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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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扥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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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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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明确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效益、负债与信用、带动农户能力、产品竞争力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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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养殖用地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场需要取得用地、环评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国家对养殖场手续没有统一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