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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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乡政府将村集体山林划给乡办采育林场,以及乡办采育林场将山林转让给私人时,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要予以维护。如乡政府属擅自划走村集体的山林,则该山林的流转收益应当归村集体。
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的结果发证。
对活着的“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这个问题,参照农业土地(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政策办理。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退耕还林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不属于家庭承包的范畴,无论承包了多少,都不影响其参加集体山林的分配;二是林业“三定”时已经承包了责任山的农户,本次能否再参与集体山林的分配,应当由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在省委19号文件中,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但对公益林中的毛竹以及一般公益林中的非阔叶树种,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这是实事求是的规定,也是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促进公益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我省已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占全省林地面积的51.8%,目前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只有1900万亩,且补助的标准很低(5元/亩)。省里根据财力,从明年起启动地方公益林补助项目,资金总额也只有每年1000万元,对几千万亩公益林来说,可谓杯水车薪。如何在有限的财力情况下,保护和管理好我省的生态公益林,省里有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扩大在我省的公益林补偿范围和标准;二是用好用活省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公益林补助资金,使其发挥最佳效益;三是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督促各市、县尽快启动生态公益林补助项目,哪一级划定的公益林由哪一级承担补偿;四是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向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这次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如果我们一边减税减费,一边又出台新的收费项目,这显然与改革的宗旨背道而驰;第二,我们说林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这个“村集体”的概念是指由本村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一个集合体,而不是指村委会或村里的某一部分人,因此,采取“均山、均股、均林”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一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所谓“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的说法是不成立的;第三,对以家庭承包形式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林地使用费(或者叫地租、承包费等),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就是乱收费,因此,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所谓的林要使用费
村集体统一经营或者从流转的山林中获取的收益应当大部分分配给本集体内部各成员。省委19号文件提出的70%的分配比例是最低限,村集体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还应尽量多拿出一点来分配。分配时,本集体内部所有成员的权益都应当均等,男女无异,童叟无欺。
“谁造谁有”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省委19号文件关于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情况。如铅山县湖坊镇就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该镇大多数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三定”以后基本没有造林,长期抛荒。1989―1994年全省开展“灭荒”运动期间,乡村两级便将这些抛荒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由乡村组织专业队伍造林,并创办了乡村林场,一直经营管理至今。现在树长大了,村民要求将山林权收回。乡村林场认为,原来荒山你不要,现在满山都是大树你就来要,我当然不给。结果一来一往,事情闹得不亦乐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省委19号文件说得非常清楚,即“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如果在流转给他人经营时签订了流转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当维护该合同,但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流转的收益应当归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而不是归集体;二是这次林改减免税费带来的利益,要通过与山主补签协议的形式,将其中的大部分体现给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又很重要,各地必须想方设法操作好。从我们在铜鼓等地了解到的情况看,有两个做法值得各地借鉴:一是对已经流转了的山林,要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提高林地租金或承包费的办法,将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落实给林农,并据此补签协议;二是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制定暂时的木竹收购最低保护价,确保林改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归林农。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解决起来难度也不小。我们这次林改规定,有纠纷的山林暂不列入改革范围。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纠纷就将其搁置一旁,而要要求各地结合林改工作,按照《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调处,调处一起就确权发证一起,一时难以调处的才能暂时搁置起来。什么时候调处好了,就什么时候发证。
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这里所说的“权益平等”,并不是说一定要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那样做既难以操作,也不利于林业的集约经营。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然后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事实上,这次7个改革试点县采取的形式就各有不同。
对辖区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全面换发林权证。换发林权证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