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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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为了规范引导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包,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制定依据 《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分包资格条件、合同管理、行为管理、附则等6章共33条。 第一章:总则(第1-5条)。总则主要介绍本《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分包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方式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6-10条)。管理职责主要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各方在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的职责。 第三章:分包资格条件(第11-15条)。分包资格条件是本细则重点内容之一,规定了可进行施工分包和不可进行施工分包活动的明细,和施工分包合同金额要求,以及发包人对施工分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16-23条)。合同管理明确了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施工分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提出了要求,并且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行为管理(第24-28条)。行为管理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纳税,分包人、承包人对分包工程业绩的认定,施工分包活动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第29-33条)。附则主要对施工分包活动中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进行了解释定义,以及明确了劳务合作、转包、违法分包等定义,以及《细则》的有效期、解释单位等内容。 三、《细则》的主要亮点 《细则》的制定对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行为进行了规定,提出了施工分包资格条件等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非主体工程的专业明细,能够引导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养护工程分包行为,为养护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合理合法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细则》的印发目的 《细则》的印发可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是规范公路养护市场分包行为的需要,是完善公路养护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一)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规定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   (三)制定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规定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明确各级养护管理职责,2020年制定《实施细则》经过两年试行,试行期已满。结合“十四五”桥梁隧道养护相关规定,省厅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修改。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71—2021,简称《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简称原《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