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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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动方案》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了到2025年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水土保持率、退化天然林修复面积、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面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等目标要求。
答:《行动方案》共三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法规〔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021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2021年底前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2022年起,全部计划性检查均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指导意见》共3个部分15条,内容丰富,亮点纷呈,为了便于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们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笔者总结了《指导意见》的6大亮点
《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2年10月21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白银市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市政办发〔2022〕178号)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为了全力做好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白银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
白银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白银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办发〔2022〕119号)文件印发。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环生态〔2019〕76号)以及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编制。
白银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