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025-2018-007 | 生成日期 | 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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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远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靖远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纳税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证书;
6、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转移批文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证明不动产权注销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纳税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证书;
6、证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证明不动产权注销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身份证明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十、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身份证明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身份证明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身份证明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公告—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公告—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十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不动产权证书;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8、 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 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七、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十八、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九、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遗赠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7、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其他必要资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不动产权证书;
5、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作价入股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6、依法继承、遗赠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证明不动产权注销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8、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收费—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二十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8、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九、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其他必要资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收费—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三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遗赠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三、抵押登记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按照不同的抵押类型,提交下列材料:
(1)一般抵押:需提交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需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需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实地查看)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四、抵押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5、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五、抵押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5、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六、抵押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5、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七、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5、地役权设定协议;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八、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5、地役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九、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5、地役权发生转移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5、地役权终止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证实登记有错误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其他必要材料。
四十三、异议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四、异议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预告登记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继承、遗赠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预告登记权利灭失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九、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权预告登记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和债权人约定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十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灭失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十三、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不动产转让合同;
5、不动产权证书 ;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十四、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一)申请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十五、查封登记
(一)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资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十六、补证登记
(一)提交材料
1、靖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个人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费—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主办单位: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6204210001 网站地图 维护: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电话:0943-6130500 Copyright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备案号:陇ICP备07002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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