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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靖远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主题分类: 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
发文机关: 生成日期: 2023-01-03
标题: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靖远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22〕158号 发布日期: 2023-01-03
主题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地名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靖远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我县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地名管理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拟订推动地名工作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地名管理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地名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地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杨宏琴   县政府副县长

人:何乃学   民政局局长

高继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张有良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马少虎   县民宗局二级主任科员

雷天武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局局长

靳玉强   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明瑞   县公安局副局长

詹国梁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天祥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党生明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交运局副局长

高鑫庭   县水务局副局长

陈尚栋   县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学吉   县文旅局副局长

雷海龙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卫生监督所所长

田智文   县林草局副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统计局副局长

    县商务局副局长

许立鑫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王世栋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赵明祥   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高鸿德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韩军刚   县税务局副局长

    县气象局副局长

董学宝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

马炳彪   县园林局局长

张全荣   乌兰镇副镇长

    北湾镇副镇长

杜全中   糜滩镇副镇长

李晓光   东湾镇副镇长

    三滩镇副镇长 

王昭君   北滩镇副镇长

王娟娟   高湾镇副镇长

    东升镇副镇长

杨小平   五合镇副镇长

李生萍   刘川镇副镇长

    平堡镇副镇长

吴步乾   大芦镇副镇长

党成才   双龙镇副镇长

李亚洁   笠乡副乡长

刘和平   靖安乡副乡长

    兴隆乡副乡长

段志超   石门乡副乡长

王知音   永新乡副乡长

周燕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靖远县分公司副经理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中国电信公司靖远县分公司副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詹国梁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局(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地名管理工作,拟订地名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及门楼牌编码的审批(核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标志、道路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和城乡二维码门楼牌编码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核准和公布标准地名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结合地名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依法处理各类地名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县委宣传部。监督指导全县各新闻媒体按照政策要求在 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查验房地产项目名称是否为标准地名;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民宗局。指导少数民族地区规范使用民族语标准地名;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审核政府文件标准地名的使用; 统筹协调县委、县政府和联席会议有关地名工作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管理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打击损毁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负责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联合执法行动中的安全保障;负责城乡二维码标准门楼牌备案登记、生成二维码、设置和二维码标准门楼牌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提供因二维码标准门楼牌变更引发的标准地名地址变更证明事项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办理不动产登记、建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时查验并使用标准地名,确保“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预选意见书》与《不动产权证》中的项目名称与标准地名相一致;在城乡规划、测绘等工作中配合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标准地名的使用,协助做好城乡地名规划的编制和涉及地名规划事项的有关工作;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时,要使用标准地名;监督在组织楼盘评选、网站宣传、房产交易登记等活动以及编绘、出版地图时使用标准地名;负责按照标准地名履行土地招标、挂牌、拍卖、用地审批及地籍管理;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正确使用标准地名;在对各类住宅、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时,将地名标志设置作为规划验收内容一并验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县住建局。负责城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申报或审批(核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时使用民政部门审批(核准)的标准地名;会同民政部门对各类住宅、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设置情况和历史老地名标志设置进行验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交运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申报或审批(核准)和标志设置工作;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类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的监督管理和清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规范使 用标准地名;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监管;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不规范地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称的清理和整治;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 )对地名标志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发改局。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经费解决地名、行政县域界线管理及地名标志设置等费用;联合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地名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县教育局。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以及教育机构命名申报或审批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县文旅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申报或审批(核准)、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工作;会同县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县统计局。负责做好在编制发布统计年鉴等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特别是乡(镇)、村(居)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场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核准)、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林场、草场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核准)、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县水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申报或审批(核准)、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专业地名申报或 审批(核准)、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医院等专业机构名称的申报或审批(核准)、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0.县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银行网点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监督电商服务站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工作,依法打击涂写、喷涂等损毁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涉军地名文化和烈士纪念设施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提醒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计划立项、基建项目审批、专业名称注册、工商注册审批等事项时严格使用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名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县税务局。在办理房产契等证照时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6.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7.县园林局。负责城区在建、已建公园、游园、广场等名称的申报工作,做好相关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8.各乡镇。负责开展《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县相关地名管理政策的宣传,负责辖区内所涉及标准地名的申报或审批(核准)工作,并做好辖区内所有标准地名标志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9.中国邮政靖远县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邮政快递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0.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1.中国电信靖远县分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一)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 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 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四)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五)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联席会议备案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靖远县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靖远县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拟命名名称口  拟更名名称口

 

类别

 

汉语拼音

 

所在地

 

四至范围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地名实体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以及绿化率、容积率、楼幢数、层数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名称来历及含义

 

更名的依据理由

审定标准名称

 

审批单位意见:

 

                                        (盖 章)

      

申报经办人:

 

 

联系电话:

 

 

《靖远县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

 

1.拟命名或拟更名在“□”打“√”,选择拟更名时,要注明“原地名为XXXX,拟更名为XXXX”;

2.“类别”栏填写拟命名实体的类别,如道路(街、路、巷)、建筑物、居民小区等。

3.“审批单位意见”: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园区、公路、桥梁、隧道、公园、游园、广场、名胜古迹、旅游景区、遗址、纪念地以及农场、林场、水利设施等专用名称在主管部门按程序命名后3日内填写此表并报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4.《靖远县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核准)表》按一式3份填报;

5.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抄送: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