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因此供应商在提起投诉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清楚,投诉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的。在没有确切证据甚至想以投诉方式来陷害、打压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会受到严重的惩罚,甚至会因此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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