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421/2020-00008 | 主题分类: | 农业、水利、林草、交通、城市建设、生态环境 |
---|---|---|---|
发文机关: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0-26 |
标题: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兰客专靖远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靖政办发〔2020〕82号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主题词: |
糜滩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中兰客专靖远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靖远县中兰客专靖远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提供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增强城市间的交通联系,减少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异,缩短城市间的时空距离, 加快城市规划区重点项目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列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该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
(一)土地权属及类型
被征收土地涉及靖远县糜滩镇官路村、文化村2个村范围内的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土地(包括耕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他草地)。
(二)土地征收方式
本次征地补偿采取纯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凡在县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开垦的土地,一律不予认可,按原地类予以补偿。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糜滩镇官路村、文化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76000元/亩;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1倍进行补偿;林地参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临时用地使用土地一年的,按该用地地类或邻近土地地类区片综合地价的0.1倍予以补偿;临时用地使用土地二年的,按该用地地类或邻近土地地类区片综合地价的0.15倍予以补偿。临时用地使用土地二年以上的,按以上标准重新补偿。
(四)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严格按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列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枸杞树、特殊林木、苗圃、特殊花种的补偿参照《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卫-兰州客运专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农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根据当年种植情况,粮食作物青苗补偿按该用地地类区片综合地价的0.05倍予以补偿,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按该用地地类区片综合地价的0.1倍予以补偿。
(六)征收费用支付期限及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公示后,由涉及的乡镇、村委会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有关征地补偿费以“一卡通”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方式
本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纯货币补偿方式。拆迁户新建宅基地由拆迁户自行解决,新建宅基地选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在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办理新建宅基地备案手续;确实自行解决不了的,由乡镇统一规划安排,确保拆迁户有房住。新建宅基地面积严格执行本乡镇标准。对拆迁范围内的有地无房户不予安置。凡在县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二)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户房屋土地补偿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列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糜滩镇官路村、文化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760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列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在县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地面附着物及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房屋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迁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等总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准进行补偿。
(三)安置补偿标准
1.农户搬家补助费:被征收宅基地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评估确定补偿的,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2000元;被征收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一次性补助;被征收房屋内有用于生产的单件重量在500公斤以上的机械设备按市场运输搬迁标准一次性补助。
2.临时过渡补助:工程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享受一年过渡期临时补助费:200元∕每人每月(以户口本人数为准、新生儿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户口已迁出的学生以学籍证明为准),过渡期一年,一次性发放。
三、企事业单位和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房屋征收补偿
征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及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形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占用房屋的土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一次性丈量补偿。
四、养殖场征收补偿
1.对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后期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按相关政策标准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规模化养殖场损失补助。对正在生产运行,存栏养殖牛达到80头以上、羊达到500只以上、猪达到500头以上、鸡达到1000羽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按畜禽圈舍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20元补助9个月;达不到以上规模的,按畜禽圈舍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20元补助3个月。对于弄虚作假、蓄意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经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乡镇政府发现证实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优惠政策
1.新建宅基地购置及平整补助费用。为了加快工程范围内房屋征迁进度,本次房屋征迁将对拆迁户新选址建设的宅基地及宅基地平整费用给予补助,即在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签订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期拆除房屋的享受补助3万元;第二个月内签订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享受补助2万元;第三个月内签订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享受补助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补助政策。若被征迁户在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且由房屋征迁单位拆除或自行拆除后,可另外享受被征迁房屋面积每平米200元的补助。该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宅基地购置及新建宅基地平整费用。
2.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该工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执行《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
六、签订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工作组对被拆迁户征收房屋补偿价款(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进行核算,并核算出搬迁费、临时过渡补助、新建宅基地购置及平整补助等费用后,宅基地由所在村委会依据核算出的总补偿价款与被征迁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然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按照协议支付方式向被征迁户支付总补偿费用;企事业单位、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房屋和养殖场征迁由征地拆迁工作组核算出的总补偿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迁户签订土地及房屋征收协议,并委托所在乡镇政府按照协议支付方式向被征迁户支付总补偿费用。被征迁户在取得总补偿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搬离原居住区,自行安置。被征收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或协议签订后拒不搬迁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资金管理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设立专户,封闭运行,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迁单位(群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
八、保障措施
(一)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乡镇政府牵头具体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多部门密切配合,村、社主动带头推进,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方式,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三)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严查、打击力度。自然资源、公安、执法等部门对工程范围内乱搭、乱建、乱采、乱挖、抢栽、抢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坚决治理违法抢栽抢种,切实维护和恢复正常的建设秩序和农业生产秩序。要对照航拍的影像图和相关资料,地毯式、拉网式摸清非法建设和抢栽抢种情况,并登记造册,对非法建设房屋、乱采乱挖的,一律不予补偿,绝不能纵容非法建设者得利。
(四)加大买卖土地违法建设、开采、占用等打击力度。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排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私自买卖土地非法建设、生产的,要联合公安、自然等部门,坚决依法立案查处一批,整改一批,教育劝说一批,全面履行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对非法一户多宅的要坚决打击,多盖的一律不予补偿、一律予以清理。
(五)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认定工作力度。相关乡镇、村要尽快确定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及人口,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坚决打击假户口、假身份、假结婚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安置人口的识别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农户及人口确认环境。
九、其他事宜
1.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等其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征迁期间,在征迁范围内暂停下列活动: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4)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5)办理各类营业执照。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工作,做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不依法依规、不按程序乱作为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寻衅闹事、无理阻挠、干扰征地拆迁的不法分子将坚决予以打击;对一些无理拒不同意征迁户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为申请强制执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兰客专靖远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yuan.gov.cn/doc/2022/01/05/811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