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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印发靖远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2015—2017年)(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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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靖政办发〔2015〕66号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远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2015—2017年)(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靖远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2015—2017年)》(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靖远县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2015—2017年)(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375号)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8号)、白银市人民政府《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34号)和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靖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三、县政府成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安排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全县电子商务发展。
第二章 电商园区、企业及网店奖励扶持政策
四、加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扶持力度。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由县上统一设计规划,吸引具有一定规模与效益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靖远,对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作用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进行重点扶持。按规模与效益,每年评选1-2家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参观学习及相应服务的园区,作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五、鼓励社会各界人员开办网店。设以下奖项:1、突出奖,对于全县月销售额在3000元以上的网店,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增幅在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2、贡献奖,对全县开办的以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为主的网店,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元的奖5000元;突破20万元的奖1万元;突破50万元的奖3万元;突破100万元及以上的奖5万元。
六、评选年度“十佳销售网商”。以线上销售额为主要标准,评选前十名销售网商,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8000元;三等奖3名,奖励5000元,同时,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协会联合颁发年度“十佳销售网商证书”。
七、鼓励各行业实体企业参与电子商务。鼓励我县商品流通业、物流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实体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开办网络销售平台。对实现网上营销与店面销售相结合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对年总销售额在100—200万元,其中网店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200—300万元,其中网店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5%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总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其中网店销售额占40%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章 网货供应商奖励扶持政策
八、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对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的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经考核,年供货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九、鼓励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包装设计创意,获得一定市场认可的,奖励团队1万元;对设计新颖,具有独创性,形成地域品牌形象的创意,奖励团队5000元。
第四章 配套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奖励扶持政策
十、支持开展电商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对宣传推广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宣传信息数量和质量较高的新闻媒体平台、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影响较大的个人微博,经宣传部门考核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
十一、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人才。为电子商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培训机构,对干部职工、社会青年、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等进行培训,培训后学员开店率达到80%以上,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1万元奖励。凡在靖远创业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均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电商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十二、重点扶持物流企业。鼓励县邮政、快递等物流企业加快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对于物流企业在农村建设的配送网点,每向外发送一单农、特产品,按照与县城距离的远近,以快递发货单为依据,每单补贴1元。
第五章 发展电商先进单位、企业及个人
十三、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开展电子商务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每年按效益、规模、就业情况认定10家电子商务企业为靖远县电子商务重点企业,授予荣誉证书。国家、省、市电子商务企业荣誉称号推荐对象必须为县电子商务重点企业。
十四、评选“十佳大学生村官电商带头人”。对从事电子商务并带动干部群众开办网店的大学生村官,当年带动网店达到50家以上,且网店总年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十五、强化电子商务目标管理。加强对各乡镇年度电子商务目标任务的考核。建立完善创先争优、月度销量比拼、季度评优、年度奖惩等各种激励机制,对年度业绩优秀的乡镇进行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按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章 电商发展财税扶持政策
十六、凡在我县注册的网店及电子商务企业,按完整的纳税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同额度奖励。
十七、利用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扶持。对电子商务产品设计、研发的企业及网店,在双联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创业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同时积极帮助网商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以解决电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十八、对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励的,只选择其中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十九、当年出现食品卫生、安全生产、企业诚信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对因虚假上报获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个人等,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只能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及网店的发展。电子商务中心和电子商务协会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一、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