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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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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靖远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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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防火禁火时间: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防火禁火期。

二、防火禁火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及林缘地带。具体区域为:哈思山自然保护区禁火区(石门乡、双龙镇、永新乡)、小坪山林场禁火区(乌兰镇、刘川镇、糜滩镇)、法泉寺森林公园禁火区(东湾镇)、屈吴山禁火区(高湾镇),乌兰山和南华山禁火区(乌兰镇)、盘龙山公墓禁火区(刘川镇)、鱼龙山禁火区(北湾镇)、退耕还林禁火区(各乡镇)、草原禁火区(各乡镇)。

三、上述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防火禁火区;

(二)严禁烧灰积肥、炼山,焚烧田埂地坡野草;

(三)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

(四)严禁烧火取暖、烧山、烧木炭;

(五)严禁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防火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43-6134519或12119 县林草局:0943-6125558)

县长:刘力江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