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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乡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石门乡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石门乡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汇总2019年度石门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而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1月1日起至2019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靖远县石门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地址:靖远县石门乡石门村3社,邮编:730608,电话:0943-7343018)。

一、概述

为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19年,石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条例》和各级规定,坚持强化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深化公开内容、优化公开渠道,扎实有序地开展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组织机构更加健全

石门乡始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进步。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我成立了以长为组长,乡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信访办、综治办等相关办公室成员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并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维护、组织协调等日程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准确、无差错,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奠定基础。

(二)各项制度更加完善

2019年,我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检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公开时间更加及时

针对公开内容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时效性工作立刻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等。从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个方面入手,加大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一是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监督电话等,专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二是有效发挥公示栏、微信群和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方法的作用,让不同层次的群众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公开程序更加严谨

严格审查程序和责任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公开时限等作为审查内容。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按照“规范、明了、方便、实用”的原则,我乡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用政务公开栏张贴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两种形式发布各类信息2019年,全乡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公示公开栏、固定查询点等形式,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3条,各类会议信息47条,政策法规类信息30条,重大项目建设类信息10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类信息8条,公共卫生、安全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类信息18条。

(二)召开各类大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过召开人代会以及各类干职工、村(社区)干部、部门会议等,及时公开政府各项经济数据、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等,保障全机关干部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9年,我乡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9年,我乡没有收费及减免的政府信息办理事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9年,我乡严格按照《条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发生。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公开形式的便民性还需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时限不够及时,公开的方式、途径不够广泛

2.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程度,满足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3.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还有待加强,个别站所在工作部署和人员安排上不够重视,没有按照公开时限的要求及时报送要公开的信息

(二)改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2.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条例,认真清理我乡政务公开事项,查漏补缺,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公开目录。

3.抓好主动公开创新公开形式。认真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充分发挥网络、公众号等媒体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增强政务公开的实效性。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普遍关注热点信息的公开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4.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响应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纠正、问责和查处,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