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工作。
2.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并承担相应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承办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3.负责社会救助职责,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生活救助、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6.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7.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8.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地名法规,主管全县的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依法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定。
9.负责县内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内边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承办与毗邻县(区)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资料图册的审定。
10.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1.负责开展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2.负责管理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13.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调整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整合设置相关内设机构。
(一)撤销救灾股、优抚股。
(二)设立儿童福利股、政策法规股,调整后靖远县民政局内设机构8个,即办公室(机关党建、人事)、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组织党建)、儿童福利股、政策法规股、社会事务股、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规划财务股(监察审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主要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机关党建、人事):组织协调和处理局机关的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件的草拟、文档处理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工作;负责宣传、信访、档案、机要、保卫、机关后勤保障及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日常工作;协助局党支部搞好党务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组织党建):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责。
儿童福利股: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股: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社会事务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级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和殡葬管理机构工作。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管理县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福利彩票机构管理工作。贯彻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规划财务股(监察审计):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下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务统计,制定用款计划,协调下拨各项民政资金。监督检查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县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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