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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局

靖远县科学技术局机关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靖远县委、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靖远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靖远县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县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划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有关地方性科技政策、规章草案。

  (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上级科技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经费预决算。

  (四)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试验基地等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组织申报,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

  (五)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带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研发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拟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及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学研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协调推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协调推进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高质量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承担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层次人才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定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相关计划和统计,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定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措施,负责全县科技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普及与科技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管理、技术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

  (十三)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和各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科技培训和科技宣传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科技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科技创新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五条   县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保密、机要、财务、档案、会务、文稿起草、信访、普法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及群团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科技统计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职工劳动工资申报工作;编制本部门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参与拟定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科学技术经费等有关费用;承办县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计划股。负责制定县级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布局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负责管理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负责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示范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及管理;承担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各类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承担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负责县级科技成果和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科技创新调查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管理股。拟定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科普工作规划、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科技创新考核工作等工作;负责科技培训工作;负责科技示范乡(镇)、科技示范村(社区)、科技示范户管理工作;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承担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科技扶贫和农业科技园区等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及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科技工作。承办县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高新技术与外国专家股。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发展规划、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科技人才建设规划等规划、计划和政策;拟定产学研合作、科技知识产权创造、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计划等政策措施;负责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产学研合作;负责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和科技招商等工作;负责全县留学回国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管理和科研资助等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引智项目的征集申报;承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和管理;承担出国(境)培训项目实施工作;承担科技军民融合等相关工作;承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办县院地院企科技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科技局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943-612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