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靖远县委、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靖远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和管理。加挂靖远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县农牧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
2.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2.森林防火等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主要职责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使用林地审批,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县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建设,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定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负责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木材运输、加工、采伐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和种质资源库建立,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管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草原生物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林草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划和归并整合,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应急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一)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检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落实综合防治,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保密、档案、财务、统计、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国有资产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宣传和其他机关日常工作。
(二)生态建设防灾股。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提高还林还草、防沙治沙、火灾预防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良种选育、示范推广、种质资源普查、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种苗基地建设、古树名木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资源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资源动态监测评估、森林采伐、木材运输、林业依法行政、行政案件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放管服”改革、行政执法和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草原管理股。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工作。
(五)改革发展股。组织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中长期规划和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和林草产业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扶贫工作。指导林业、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县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九条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0943-6122217